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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烟台市 发布时间:2025-04-05 05:22:59 |
如果在裁判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的机会,而将没有辩论的主张直接适用作为裁判的基础,那么这份裁判为有法律上有瑕疵的裁判。 启蒙时代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时代。时间被抽逃的权利,就是人被抽逃的权利。 只是在现代社会,更多是由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来执行这一功能的。不容忽视的是,循环时间观、农业生产方式和动态社会是相互契合的,并且都存在着对永恒性的坚持,而线性时间观、工业生产方式和静态社会之间的共识则在于即时性。在这一进程中,人类有必要重新审视权利本身。其中稳定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而且也主要通过时间来定义。只有在场了,才能以退场的方式了解作为曾是现在的过去和将是现在的将来,也才能看到时间三维的连贯秩序与价值。 虽然大多数法律体系都倾向于作出这样的预设:不动产是永恒的存在,动产是即时的存在。权利的有无,总是与人的出生、成年或死亡等一系列事件相关。[17]如果这样进行法律推理,那将是对推理理由和结果的顺序性的颠覆。 一般而言,简单案件适用形式法律推理即可,而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应注重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38]张继成:《法律推理模式的理性构建》,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增刊,第43卷。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具体内容要反映到判决中去,否则司法审判的作用形同虚设。离开了实质法律推理,司法的意义荡然无存,同样,离开了司法活动,实质法律推理只能束之高阁。 现实司法活动中,法官对实质法律推理一般都心存畏惧,[1]但实质法律推理对司法过程和结果又尤其重要。形式法律推理的缺陷和司法活动中对其的过于重视是司法过程中的一个非常不合理的现象。 [24][德]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如果案件如此特殊,它甚至突破了形式上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如果适用该法律,最终的结论是如此地不公平,损害了人们对法律的正义情怀,这种情形下,等置模式尤其复杂。这都决定了司法要发挥协调功能必须重视实质法律推理。[7][美]史蒂文·J·伯顿著:《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页。 在司法推理中,法律推理主体对客体的能动作用表现为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律师引导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预测法官判决的能力。[14]前注[7],[美]史蒂文·J·伯顿书,第24页。但是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法官优先选择形式法律推理,对实质法律推理报以谨慎的态度。(一)司法的合理性与实质法律推理从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司法活动的两个维度。 在一个形式法律推理的具体运用上,法官在找到一个法律的具体规定时,需要进一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找到法律的外延,同时要对法律进行适度的解释,使该法律毫无疑问地适用本案。在今天用那样的方式来审理案件,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无论是法官的产生、地位、司法职权的运行、法院的财务体制等各方面都还是行政化的。[18]前注[16],苏力书,第275页。 [4]张保生著:《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用韦伯的术语来说,是实质理性的,而不是形式理性的。从合理性角度来说,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合法性即是一种形式合理性,而狭义的合理性表现的是实质合理性。在比较特殊的案件中,实质法律推理的作用就更大,对判决结果更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它不进行价值判断,似乎它的目的仅仅是把法律适用了即可。[25]前注[24],[德]哈贝马斯书,第277页。 [32]前注[4],张保生书,第233页。[36]两种推理形式在司法过程中共存。 与此相匹配的是,法官也没有将自己定位为独立主体的自觉意识,整个社会也就没有形成职业法官的土壤。因此,他在实质推理方面并没有走得很远。 立法活动是针对一般问题而作的抽象规定,它从现实中抽象出普遍性的问题。商谈的法律理论——它把司法判决的合理可接受性不仅同论据的质量相连接,而且同论辩过程的结构相连接——可能还解决不了,但至少是加以认真对待的。 [12][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著:《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博登海默认为:法律中的这种选择逻辑并只限于那种纯粹目的论的、注重结果的推理。就司法层面上来说,实质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的一个内容。因此,它也不能保证纠纷解决的实效性。 司法活动面对着的是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纠纷,调整着的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和实现着的是社会秩序、公平、正义和效率等诸种价值。他们具有很强的实用理性倾向。 [35]形式法律推理是司法活动的依附,可以避免司法的擅断而维护司法过程的秩序。科学研究活动是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数据、公式、定理等或者通过实验室的实验活动获得研究成果,这里主要是处理一些物化的材料。 [14]在分析案件事实时,需要发现这个事实的本质代表了什么,找到的事实本质是否毫无疑问地对应着相应的法律。[21]麦考密克的后果论辩思想是在不与有效制度规则相抵触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法律选择。 [34]法官在做出判决过程中应该不断地通过解释在结论的衡平性与法律适用的严肃性之间进行反馈,尽可能地获得符合实际并对双方当事者都有说服力的解决已成为一般认识。只有实质法律推理,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符合司法活动对法律推理的要求,是司法活动中应当运用的重要的推理方式。[40]前注[15],解兴权书,第91-92页。二、实质法律推理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无论是从横向还是纵向上看,法官进行实质法律推理的情形都是复杂的。 因此,协调性也是司法的重要内容。在他看来,法律推理的和谐论模式把法律推理的确定性、客观性建立在法律共同体间的广泛的理性接受和认可上,而不是把它们建立在抽象的普遍的法则上。 [31]张骐著:《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7页[20][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8页。 因此,选择形式法律推理也是法官趋利避害的一种合理选择。[12]虽然通过形式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似乎就能得出一个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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